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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每次作案,他用时不超1分钟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3-06-02 | 浏览:3667次 ]

他用同事的工作账号在社保系统中帮人完成养老金的虚假到账操作并将这些养老金据为己有……

利用维护、解决社保系统问题的职务便利,李某先后违规操作社保系统为原某等人办理企业养老保险费补收到账业务,并将他人委托其代为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25.6万余元据为己有。322日,经河南省淇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55日,李某入监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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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鹤壁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作,平时工作积极、认真负责,赢得了领导和同事的信任,单位将其由信息科科员提拔为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科副科长。
在信息科工作时,李某主要负责单位参保科使用的河南省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社保系统)的软硬件维护。由于经常提供技术支持,李某很快就与参保科的同事熟悉起来。面对自己的同事,参保科的工作人员经常未退出社保系统账号,就让李某帮忙解决技术难题,更是很少在现场进行监督。
2013
3月,李某为了炫耀自己有能力,利用为同事解决技术问题的机会,趁同事不注意,违规操作社保系统,先后为刘某等人做了养老保险缴费虚假到账处理。刚开始李某内心也很忐忑不安,但是发现没人察觉,便暗自有些窃喜。
随着对工作流程的逐渐熟悉,再加上几次出手都屡试不爽,李某萌生了通过虚假到账操作非法占有养老保险费的念头。他心里盘算,自己仅需要利用为同事解决技术问题的机会,趁同事不注意登录其账号,不到1分钟便可完成虚假到账相关操作,从而将他人委托自己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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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李某幻想着通过虚假到账操作给自己带来非法利益时,20138月,其姑姑李某某找到了他。
李某某的丈夫原某下岗后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李某某认为补缴养老保险能在退休后有所保障,便向李某咨询原某补缴养老保险后享受社保待遇的相关政策。李某将了解到的情况和需要补缴的具体金额告知了李某某。随后,李某某将需要补缴的1.9万余元养老保险费交给了李某。然而,李某并没有按照正规流程进行缴纳,而是在当月利用职务便利,趁机登录同事的工作账号,通过违规操作社保系统的方式,完成了养老保险缴费虚假到账处理,并将1.9万余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022
6月,随着社保部门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李某害怕事情败露,于同年7月主动向鹤壁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投案。在监察机关立案前,李某主动将全部涉案资金退回。1030日,李某被淇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自20133月至2016年,李某在鹤壁市社会保险中心信息科负责社保系统运行维护期间,利用维护电脑软硬件以及解决系统问题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违规操作社保系统为原某等人办理企业养老保险费补收到账业务,并将他人委托其代为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25.6万余元据为己有,未上缴至社保基金专户,后将该款用于个人购房及日常开支。
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3126日,淇县检察院以李某涉嫌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父母已年逾古稀,我却不能在膝前尽孝,在孩子成长的关键时期,我缺席了,真是遗憾终生,希望大家引以为戒……”222日,在庭审最后陈述环节,李某声泪俱下,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322日,淇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建议推动溯源治理

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淇县检察院联合纪检监察机关邀请相关行政执法单位200余人进行旁听,取得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4
7日,该院就办案中发现的社保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采用宣告送达的方式向鹤壁市社会保险中心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管理、监督,排查风险并制定防控措施等。
检察建议反映的事实客观准确,提出的建议内容具体,操作性、可行性强,我们诚恳接受,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本着立行立改原则,通过建章立制、强化监督、廉政教育、督导检查等方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鹤壁市社会保险中心相关负责人作出明确回应。

来源:太白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