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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当事人和解、案外人却提出控告,这起案件疑点重重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4-05-24 | 浏览:4759次 ]

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不料案外人提出控告
检察机关审理后发现诸多疑点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


“我当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只是反映了一下情况,没想到你们就查清了事实真相,谷丽、胡强二人都受到了刑事处罚,太钦佩了……”3月25日,河南省尉氏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谷利平接到了山东省日照市某建筑设备租赁处负责人打来的感谢电话。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一切得从一起虚假诉讼案说起。


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案外人称权利受损


2020年10月27日,谷丽将胡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强偿还欠款50万元,或者将胡强名下位于县城的房产过户给她作为补偿。对于谷丽的诉求,法院于10月28日立案,并于当日调解结案,双方在调解书里约定,胡强于2020年10月31日前归还谷丽50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因胡强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还款,2020年11月2日,谷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胡强在县城的房产。11月19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胡强将其名下位于县城的房产过户给谷丽,剩余按揭房款由谷丽偿还,双方债务纠纷就此了结。同时,谷丽撤回了对胡强的执行申请。
2021年8月,山东省日照市某建筑设备租赁处(下称“租赁处”)向尉氏县检察院控告谷丽与胡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嫌虚假诉讼,称胡强因与租赁处发生租赁合同纠纷,被日照市岚山区法院判处赔偿租赁处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但租赁处在申请执行胡强财产时发现胡强名下唯一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且两案起诉间隔时间极短,胡强存在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的嫌疑。不过,除了怀疑两个案件时间点过于巧合,租赁处未能提供任何有价值的证据。

案件扑朔迷离

检察官发现诸多疑点


受理租赁处的控告后,尉氏县检察院非常重视。经对谷丽与胡强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及执行卷宗进行初步审查,办案检察官发现,谷丽与胡强之间的债务确实存在异常。首先,原告谷丽为外地人,与被告胡强仅是一般熟人关系,但借款50万元全部是现金交易,在卷证据仅有一张借条及谷丽向胡强要账的通话录音,无其他支付凭证,违反常规大额民间借贷资金来往习惯。其次,谷丽与胡强的债务纠纷诉讼是当天立案当天调解结案,17日内即执行和解。在这期间,当事人双方无任何对抗,胡强表现得非常配合。


尉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接访时,认真了解来访人反映的虚假诉讼问题线索


最后,检察官还发现,胡强及其挂靠的郑州某工程有限公司被租赁处起诉后,日照市岚山区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4日,谷丽与胡强债务纠纷起诉状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27日,原告提供的要账录音时间为10月26日。


针对以上异常点,办案检察官经过综合分析研判后认为,该案如果存在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无亲戚关系,可能存在其他特殊关系,否则原告不会为无利害关系人承担违法风险,于是决定把原告出借能力、原被告社会关系作为调查重点。


经查询,检察官发现,谷丽没有正当职业、没有正当收入,其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没有一次性出借50万元现金的能力。通过查询胡强与谷丽的家庭成员信息及二人的活动轨迹,检察官发现,胡强与李梅系夫妻关系,户籍登记信息显示两人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经向两个女孩出生的医院核实,二人的母亲并非李梅,而是谷丽,但出生信息未载明二人的父亲身份。同时,胡强与谷丽的活动轨迹显示,二人于2018年8月17日有同住记录。通过以上种种疑点,检察官推断谷丽与胡强可能系情人关系。


债务关系为虚构

虚假诉讼双方均获刑


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检察官通过查询谷丽、胡强的相关银行账户,发现在二人发生诉讼前,胡强通过银行账户多次向谷丽账户转钱,用于购买房屋及装修、缴纳物业费、日常支出等,谷丽在申请执行后反而向胡强转钱,让其偿还信用卡,在执行和解后双方仍有大额资金往来。


结合外围查证情况,2021年11月17日,该院将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传唤,谷丽和胡强到案,在扎实的证据面前,二人均承认他们系情人关系,并生育三个女儿,为帮助逃避债务、避免胡强名下的房产被执行,二人串通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


2022年7月7日,公安机关对谷丽、胡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9月5日,以二人涉嫌虚假诉讼罪将案件移送尉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依法对谷丽、胡强进行了讯问,仔细核实涉案房产的信息、涉案当事人其他民事纠纷履行情况,同时结合卷宗情况对二人进行释法说理,详细阐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两名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认罪悔罪。


2023年9月28日,尉氏县检察院以谷丽和胡强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前不久,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鉴于胡强、谷丽系初犯,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胡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谷丽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二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 明镜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