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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南漳县法院审结一起“门徒会”邪教案件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3-11-10 | 浏览:5007次 ]

2023年4月,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门徒会”(又名“三赎基督”)邪教组织案件,被告人曹某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查获的邪教宣传品予以没收。

曹某自2015年参与邪教组织“门徒会”,并于2019年11月被任命为中原大会十堰分会襄城小会主执。随后,曹某伙同十堰分会配执梁某(另案处理)、襄城小会执事王某(在逃)等人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宜城市、谷城县等地开展邪教活动。

曹某为宣扬邪教思想,控制下级组织及信徒,为下设小分会及分会点进行物色培养组织骨干成员,并在任职期间与梁某、王某等下级骨干成员等人先后多次在襄阳市襄城区、谷城县等地信徒家中召开名为“同工会”的聚会,从事邪教活动,传播欺骗迷惑他人的“道理”“见证”等资料。曹某及下级组织成员先后发展成员30人次。经公安机关在曹某家中查获的“小纸条”、从邪教人员徐某家中查获的“见证”资料等进行认定,均属“门徒会”邪教组织宣传品。2022年7月,公安机关将曹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诉讼过程中,曹某家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缴纳了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在邪教组织“门徒会”被取缔后,伙同他人开展邪教组织活动,利用散布邪教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邪教成员,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当追究其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刑事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中国反邪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