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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邪教组织危害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4-04-24 | 浏览:6110次 ]

2024年是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第25个年头。25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党动员、全民参与,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取得了决定性胜利。

1999年4月25日,一万多名“法轮功”人员借口“上访”“讨说法”,围攻党中央、国务院驻地中南海,酿成了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事后查明,这是一起由“法轮功”邪教组织头目李洪志一手策划并在境外遥控指挥,境内骨干组织实施,多地习练者受蛊惑参与,向党和政府发难施压的邪教非法聚集事件,在国内外产生了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

自1996年起,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煽动习练者非法围攻新闻单位和政府机关达300多起,其中300人以上的就有78起,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危害后果。“法轮功”邪教组织挑动制造事端、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丑恶本质昭然若揭。

“4·25”事件的发生,充分暴露出“法轮功”的真实面目和严重危害。“法轮功”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法轮功”邪教组织体系十分严密,以“法轮大法研究会”为核心,在全国各省建立辅导总站并逐级设立辅导站和练功点等,曾一度控制200余万名习练者。“法轮功”邪教组织动辄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非法举行集会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通过非法生产和销售书籍、画像、音像制品、徽章、练功服、练功垫等产品攫取信徒大量钱财。李洪志编造“世界末日论”“地球爆炸论”“消业说”等一系列歪理邪说,毒害民众思想,煽动、蒙骗信徒“圆满”“升天”,导致自杀、自残等行为,致人重伤、死亡。

据不完全统计,被“法轮功”残害致死人员高达1660名,其中300多名习练者在所谓“升天”“圆满”等歪理邪说蛊惑下“放下生死”自杀身亡,1000多人因李洪志有病不能吃药的“消业论”拒医拒药而亡,30多人被“法轮功”痴迷者无辜杀害。

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一个时期,受国际上形形色色的“新兴宗教运动”、邪教泛滥及国内“气功热”“特异功能热”等影响,曾经长时间销声匿迹的境内邪教活动又沉渣泛起。由此,“法轮功”这棵毒苗赖以滋生疯长。它打着“真、善、忍”的幌子,以祛病健身为名蒙骗群众,极力发展组织,快速在城乡蔓延。“法轮功”羽翼渐丰后,动辄围攻地方党政机关和新闻单位,其气焰之嚣张,闹事涉及面之广,对社会危害之烈,已经严重损害了习练者的身心健康,影响了社会稳定,危害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党和政府对邪教活动历来旗帜鲜明、态度坚决。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并依法予以取缔。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发布查禁“法轮功”非法活动的“六条通告”。1999年7月29日公安部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公开通缉自任非法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会长的李洪志,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向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发出国际协查通报,通缉李洪志。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简称《决定》),表明了国家依法惩治邪教的态度和决心。《决定》概括性地指出了邪教组织的特征,明确了依法惩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及加强宣传教育、综合治理等原则,为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直接依据,成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

1999年10月和200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15个罪名。2002年5月2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涉及28个问题。这些法律、司法解释,为我们开展反邪教斗争提供了法律武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尤其是其中第33条对《刑法》第300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增加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加大了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为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提供了准确的司法依据。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邪教犯罪条款适用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25年来,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了国家安全,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防范和治理邪教问题经验与做法。我们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被蒙骗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我们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着力打造共管共治、常态长效的反邪教工作格局。我们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崇尚科学文明,持续广泛开展社会面反邪教宣传活动。特别是近年来,在有关主管部门的牵头组织下,各地持续开展了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进乡村”“进校园”活动,仅2023年全国就有超6500万人参与“对邪教说不”网上签名活动,有效提升了广大人民群众防范邪教的警惕意识和辨识能力。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1999年7月22日后对“法轮功”等邪教问题的依法处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坚定决心。经过坚持不懈的深入斗争,邪教活动得到了有力遏制,全社会反邪教的意识明显增强。但不可否认,邪教问题的产生具有深刻的历史文化根源、复杂的社会现实原因以及特殊的国际背景,邪教活动的顽固性和反复性突出,当前我国反邪教斗争形势依然严峻。“法轮功”仍是目前我国活动最突出的邪教组织之一。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依附于西方反华势力,与“台独”“藏独”“疆独”等势力勾连聚合,刻意淡化邪教色彩,扩展活动空间,加紧渗透破坏,已成为组织架构严密、宣传体系完备、资金实力雄厚、破坏手段多样、现实危害严重的一股极端反动势力。境内一些痴迷者仍然顽固不化,在境外指使下,暗中从事宣扬邪教和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其他邪教组织和精神控制类、有害气功类非法组织也屡打不绝,暗中发展。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新时代新征程中,我们要坚决不移地贯彻国家总体安全观,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定不移地贯彻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的政策,始终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持续开展好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工作,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作者:李安平,中国反邪教协会常务理事、原副秘书长)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