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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3-12-02 | 浏览:12240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意见》[太办字( 2009)18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各镇、县级各部门对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实行先期分析、预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控制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着力从源头上预防、遏制和减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工作过程。

本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决策、重大规定、重大工程、重大改革以及大型活动等。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出台、实施,应在遵循现有法律规定和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决策程序。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民主法治、科学决策,源头预防、重在化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目标任务管理和考核体系。各镇、各部门要严格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协调、解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重大决策的提出部门、重大政策的建议部门、重大项目的报建部门、重大改革的牵头部门、重大活动的承办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工作。

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直接责任部门的重大事项,由政府指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

第八条 上级组织实施的重大事项,属地政府应当协调组织或支持配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认真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属地责任。

第九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查究。

维稳部门负责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指导,督促落实防范和化解稳定风险的具体措施。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主动配合责任主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企业改革涉及职工分流或职工利益变动的改制、重组、上市、拆迁和职工收入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

2、事业单位改革重大事项中涉及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社会保险、待遇调整等;

3、社会保障中关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和促进就业等保障标准规定的调整;

4、城市发展中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规定的重大调整;

5、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规定的调整;

6、水、电、暖、燃气、粮食、教育、医疗、药品、公共交通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及社会事业、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的重大调整;

7、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等方面的规定和措施的制定出台;

8、可能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行政区划调整和城乡建设规划、教育、卫生、交通布局重大调整;

9、涉及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居(村)民安置的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重大开发项目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

10、可能造成环境现状严重恶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对群众环境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重大建设项目;

11、洪水、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

12.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

13.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14、涉及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

15.其它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

各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2、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并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认同;

3、出台、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4、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

5、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6、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7、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可采取简易评估程序或重点评估,由责任主体根据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

    简易评估程序适用于评估主体认为没有社会稳定风险或风险较小,不会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大事项。

涉及国家秘密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重点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

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评估组织和具体要求。

2、根据需要和评估程序,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及专家意见。

3、对收集掌握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根据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等级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4、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应包含重大事项基本概况、开展评估有关情况、稳定风险因素分析、稳定风险等级评价、重大事项评估结论、化解稳定风险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5、责任主体或其主管部门会同监察、法制、维稳等有关部门,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从法律、政策、维稳等方面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简易评估由责任主体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其他评估论证工作结合进行,可不单独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但应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相关内容列入政策草案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改革或活动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按有关程序向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或机构报送重大规定草案、重大项目报告、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活动方案时,一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建议,作为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六条 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或机构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后,责任主体应在决定次日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重大事项有关材料(含简易评估资料)抄送维稳部门备案。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对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决定暂缓实施的重大事项,由政府或其指定责任主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对策,及时化解隐患,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实施。

对属于贯彻上级统一部署、确需抓紧实施又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由政府或其指定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维稳方案和应急预案,共同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在有效降低社会稳定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

第十九条 责任主体对已批准实施或部分实施但又存在一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认真落实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责任和措施,最大限度地防范、降低或消除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

第二十条 责任主体对已批准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重大事项坚持全程动态跟踪,密切监控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发现和化解新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十一条 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稳定风险化解实施全程督导,及时向责任主体反馈情况、提示稳定风险、提出对策建议,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责任主体落实降低稳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的措施。

第六章 责任查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对行政机关及责任人员实施责任查究,对非行政机关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

2、在评估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3、未经批准同意,不按照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查究由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社局、维稳办、检察院、考核办组织实施,也可根据需要由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对应进行评估而未进行评估,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其决策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一律先免职,后调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出台、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重大事项的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是该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应当参照本细则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