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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那些事儿(八):见证签名不算数!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5-12-26 | 浏览:1749次 ]

基本案情

张某、张某丽、张某强系同胞兄弟姐妹,母亲赵某、父亲张某文先后因病去世。张某文生前留有一份打印遗嘱,载明其名下一套房产由长子张某继承。父母去世后,三人因房产及其他遗产分配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主张依遗嘱独自继承案涉房产。

一审认定案涉遗嘱无效,包括房产在内的所有遗产均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遗嘱见证人陈某出庭作证,称其仅见证张某文在已打印好的遗嘱上签名,未见证遗嘱的电脑书写及打印过程。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证员普法

订立遗嘱时,形式合法是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的生效需满足两大关键条件:一是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二是遗嘱人及见证人需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由于打印遗嘱需经“电脑书写遗嘱内容”“打印机输出书面文本” 两步形成,因此法律要求见证人需全程参与这两个核心环节,既要见证遗嘱在电脑上的书写过程,也要见证遗嘱从电脑打印输出的全过程,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反映遗嘱人意愿。本案中,见证人陈某未见证遗嘱的电脑书写及打印过程。因此,该遗嘱被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无效。

温馨提示

公民对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享有处分权。但需注意的是以遗嘱形式处分自身财产时,需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常见遗嘱的法定形式及要求如下:

口头遗嘱:仅限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