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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业主赵某房屋漏水殃及邻居拒不配合解决法院判决其与物业公司共同赔偿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4-06-05 | 浏览:4634次 ]

住在楼上的赵某家里水管漏水,泡烂了楼下住户徐某的屋顶和墙面。在协调时,赵某和物业公司互相推诿,均表示与自己无关。为维护合法权益,徐某将赵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金台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和赵某共同承担徐某的全部损失。

案情简介

  徐某与赵某家住金台区一小区,是楼下、楼上的邻居。20217月,徐某家中屋顶出现渗水,于是便找到赵某和小区物业公司反映协商解决,赵某与物业公司却相互推诿,都认为与自己无关。后来,屋顶渗水越来越严重,使徐某家房屋的墙面、木地板、木制楼梯遭水浸泡。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徐某试图找人检测楼上的管道,查找漏水部位,但在楼上居住的赵某不配合。漏水长达一年之久,房屋损毁严重。无奈之下,徐某把赵某以及物业公司起诉到金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徐某房屋因楼上主管道接缝处渗水造成损害,物业公司作为主管道的管理人,理应及时维修防止损失扩大。在徐某与赵某协调无果时,物业公司应当先行支付检测费、维修费进行维修,但物业公司在与赵某协调受阻后却无所作为,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赵某在徐某房屋遭受损害时,阻止检测人员进入其家查找漏水原因,致使损失无限扩大。被告这一行为违反民法典规定,法院按照各方过错责任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赵某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官说法: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融洽的邻里关系不仅有利于个人的生活、学习,还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当遇到房屋漏水纠纷时,邻里之间应该守望相助,第一时间沟通联系,及时查明问题根源,相互主动配合维修,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来源:宝鸡日报